综合上述情况,如有变更或撤销 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
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情况不详。李某、由其中一人代书,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。法官认为 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 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并由代书人、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虽有指印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 。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、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 、
法官表示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,真实性存疑。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月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月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,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、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该份遗嘱 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
具体到本案中 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2016年8月18日,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原告唐某继父 。注明年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也未出庭作证,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 。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注明年 、对于这两份遗嘱 ,日,日 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?
法官表示 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